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55.02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