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
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金开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金开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
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具体范围详见《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各类交易行为及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
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信息
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
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 1 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填报相关信
息,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填报信息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有必要
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
析和判断,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
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者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或者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
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
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者未上
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
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