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
向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信新能”)出售绿康(玉山)胶膜
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玉山”)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简称“绿康海宁”)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
“绿康新能”)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公司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作为本次交易
的评估机构,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分析并出
具了相关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
交易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银信评估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选聘行为合
法、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定价参考依据。银信评估对绿康玉山 100%股权价值、绿康海宁 100%股权价值和
绿康新能 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
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绿康玉山 100%股权、绿康海宁 100%股权
和绿康新能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按照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合理,交易定价公允。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