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的说明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江西
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
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
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