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先生、卢卫芳先生、孔晓霞女士、王
静女士、吴建明先生、朱婷女士: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刘忠良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
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
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
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
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涉嫌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
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
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
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