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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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六条    除非股东会同意豁免提前通知义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提供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境外机
构股东的授权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以及境外机构股东的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
      股东单位印章(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者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
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
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
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
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
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
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
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
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
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进行。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
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
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
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
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会报告;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
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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