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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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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伯庆律师、杨红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参加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按照会议
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
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 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其中对网络
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 参 加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会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东 代 表 共 307 人 , 代 表 股 份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
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预计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
信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议案》《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及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其中《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东风汽车财务有
限公司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他议案由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