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2 1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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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耀科技”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年
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
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5 元/股
(含);本次回购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上述回购方案完成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故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1,700,000股扣减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750,000股,即110,95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
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
不派发红股。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
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
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1,7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750,000股,以此计算110,950,000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
额为人民币4,992,750.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8.26%。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21,635,250.00元(包括已完成
分配的2024年前三季度现金红利16,642,500.0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5.78%。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
金分红外,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
会发生变化。前收盘价格为 40.07 元/股(2025 年 5 月 30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40.07-0.045)÷(1+0)=40.0250 元/股。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10,950,000*0.045)÷111,700,000≈0.0447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0,950,000*0)÷111,700,000=0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 据 虚 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为 ( 40.07-0.0447 ) ÷ ( 1+0 )
=40.0253 元/股。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40.0250-40.0253|÷40.0250≈0%。本次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30 日)的收盘价(40.07 元/股)
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杜娟               杜超珣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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