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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32 号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汇区苍梧路 10 号 T3 办公楼召开。
间为:
(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5 名,持有公司股份 210,646,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2191%。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25 人。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940,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 %;
反对 129,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弃权 45,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
表决结果:同意 281,934,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 %;
反对 129,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
表决结果:同意 281,940,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 %;
反对 129,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45,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1,907,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 %;
反对 155,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
表决结果:同意 281,940,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 %;
反对 129,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弃权 45,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
表决结果:同意 281,694,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 %;
反对 392,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 %;弃权 28,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86,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03 %;反对 392,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9 %;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
表决结果:同意 144,790,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4 %;
反对 401,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0 %;弃权 76,29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Xi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上
海曌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驷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俱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进行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29,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58 %;反对 401,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2 %;弃权 76,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1,637,9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8 %;
反对 429,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0 %;弃权 48,29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29,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58 %;反对 429,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37 %;弃权 48,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
表决结果:同意 281,939,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 %;
反对 126,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弃权 49,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931,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2 %;反对 126,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 %;弃权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8 %。
表决结果:同意 281,939,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 %;
反对 126,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弃权 49,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931,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2 %;反对 126,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 %;弃权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8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1,961,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 %;
反对 98,5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弃权 55,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
表决结果:同意 281,701,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1 %;
反对 359,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弃权 55,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92,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08 %;反对 359,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75 %;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7%。
表决结果:同意 281,828,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2 %;
反对 237,9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 %;弃权 49,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1,78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6 %;
反对 2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4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表决结果:同意 281,811,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255,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弃权 49,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02,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38%;反对 255,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44%;弃权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