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 奥维 公告编号:2025-04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
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 号)(以
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
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5),预计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45,000
万元至 52,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公告编号:2025-012),预计公司营业收入 28,000 万元至 29,900
告修正的公告》
万元,净利润为亏损 5,000 万元至 7,500 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告编号:2025-023),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部分项目。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方、时任财务总监戴明、时任财务总监
李继芳、财务总监梁艳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杜方、戴
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
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
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