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 关于“金钟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16: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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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3     证券简称:金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123230     债券简称:金钟转债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金钟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金钟转债”的收盘价格
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市
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1927 号)同意注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5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 1,067.6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932.35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到账,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司农验字202322007270177 号验资报告。
   二、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
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其中:i=0.60%(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11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的票
面利率);t=212天(即2024年11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
年6月9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0.60%×212÷365=0.348元/张(含税)。
  综上,“金钟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4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金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78元/张;对于持有“金
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48
元/张;对于持有“金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公司对
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48元/张。
  (四)回售权利
  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金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
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
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
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于2025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金钟转
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除本次提示性公告外,
公司将在回售实施期间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再发布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敬
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的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
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
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
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金钟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6月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金钟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金
钟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
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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