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
券事务信息负责人,负责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
露联络人应报公司备案。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等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消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
报告。如存在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五)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销售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
变化等);
影响;
大影响;
影响;
内外融资方案;
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八)其他重大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不限于邮件等形
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在程序履行完毕后按照
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
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