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至
济区马咀路5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
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
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
人,代表股份75,52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2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0,101,03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5,424,81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2%。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60,0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40,0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06人,代表股份9,512,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3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9,272,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7%。
(3)公司董事(董事长尹洪涛因公出差、董事芮鹏、陈晶均以通讯方式参
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同意75,52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7,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7,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7,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7,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0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91,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0%;反对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同意,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52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一)《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