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份,行权价格为 15.32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9.84
万股,授予价格为 9.39 元/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