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侯继伟先生、王甫民先生、卢召义先生、
赵艳军先生、夏志勇先生、王正军先生、李泉年先生、黄志良先生、陈巍先生、
邓新贵先生、刘军先生、董辰京先生、李明先生: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
式占用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
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
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
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
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侯继伟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而未勤勉尽责,
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甫民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
代理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卢召义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总经理、
董事、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赵艳军自 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总经理,并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志勇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财务总监,并在公
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正军于 2019 年 7 月至今相继担任东旭
蓝天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在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李泉年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并在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均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
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志良于 2020 年 4 月至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职务,李明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邓新贵于 2015 年
报告上签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
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7 月 5 日,东旭蓝
天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赵艳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正军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系对东旭蓝天未依法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夏志勇、王正军、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继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4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
(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鉴于侯继伟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卢召义、王甫民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侯继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卢召义、王甫民各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侯继伟、卢召义、王甫民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十九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
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整改,公司股票于 3 月 7 日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
公告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5.27 亿元,清收未有实质性进展。目前未有偿
还的实质性方案及明确时间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相关规定,若
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深交所将
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
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