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蓝: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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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
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
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为 43.76 亿元、96.01 亿元、128.33 亿元、141.49 亿元、68.66 亿元,分别占
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3.97%、47.99%、34.17%、27.77%、20.19%;虚
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15.48 亿元、34.15 亿元、47.31 亿元、
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73.49%、121.81%、113.34%、145.28%、6.65%。
别虚增货币资金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 亿元,分别占当
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
债券发行文件引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
                      (证监许可〔2018〕92 号)。
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26 亿元、9 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
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
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分别为 18.14 亿元、37.05 亿元、43.06 亿元、42.90 亿元、26.4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39.02%、48.54%、24.84%、15.21%、15.09%;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63 亿元、13.69 亿元、13.15 亿元、14.45 亿元、6.3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2.94%、84.94%、57.66%、
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 22.14 亿元、24.67 亿元、16.42
亿元、64.84 亿元、63.68 亿元、6.81 亿元、6.58 亿元、0.30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
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 2017 年 10 月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
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
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
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
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
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
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
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
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
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
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
团财务造假,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涉嫌构成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
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
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
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
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徐玲智、
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对李
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
智、周永杰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兆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
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
  三、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
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规定,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国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根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鉴于李青、吴红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
规定,对李青、吴红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国忠、王根敏、李青、
吴红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控制人李兆廷先生,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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