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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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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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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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意字第 228 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莫少聪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
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0),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
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 14:30 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 9:15-9:25、9:30-
日 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
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9 人,代表股份 63,513,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741%(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2,895,719 股已
在公司有表决权总数中扣除)。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60,688,2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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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2,825,16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2%。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43 名,所持有
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25,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2%。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如下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378,4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76%;反对
总数的 0.04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0,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5.2241%;反对 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8658%;弃权 25,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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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