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关于海波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5 22: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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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波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海波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月 1 日,票面利率为 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波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11 月 29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4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海波转
债”)。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约定,在海波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
付息一次,现将海波转债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
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第四年 1.8%、第五年 2.2%、第六年 2.8%。
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
持有人承担。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
【2024】跟踪第【345】号 02),维持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海波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海波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8%,本次
付息每 10 张“海波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8.00 元(含
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波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0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 6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雪、陈伟平
联系电话:027-87028626
联系邮箱:hbzk_zqb@haiod.com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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