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 中信证券关于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138.SH
  注册资本    555,560,000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5 月 25 日
  上市日期    2021 年 10 月 27 日
 股票上市地    上交所主板
  注册地址    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办公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五合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磊
          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
          辅料制造;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绣花加工;服饰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经营范围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
          料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978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56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 9.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53,933,2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 462,715,868.13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6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409 号)文件批复,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7,011,8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1,18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2]200Z007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盛泰智
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集团”、“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盛泰集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信证券对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盛泰集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
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
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已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存在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
不规范的情形,具体如下:
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合计 658,723.00 元,其中,
                              (1)误用商水县盛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账
号:385010100100203052)购买用于河南周口锦胜 2.2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款合计 539,800.00 元,该笔资金占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 0.98%,占全部募集资
金的 0.08%;
        (2)误用颍上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账号 385010100100202901)购买用于桐城
市金海洋塑业 0.4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款合计 118,923.00 元,该笔资金占本
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 0.22%,占全部募集资金的 0.02%。经核查后发现,上述设
备或项目款虽然与光伏项目相关,但非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应该以自有资金支付。
针对上述应以自有账户支付的资金,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账户转回上述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其中,转回商水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539,800.00
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 1,043.73 元,转回颍上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118,923.00 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 110.00 元,合计 659,877.73 元。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因相关人员的操作失误,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误
用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镇海支行,账号:385010100100202497)重复置换了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部分,合计人民币 7,334,979.37 元。该笔重复支付款项金额未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产生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公司已将前次失误操作支付的资金
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针对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公司已出具《盛
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的承诺》,从募集资金的管理、
使用程序、使用计划等维度明晰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操作细则及规范,确保
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欧阳颢頔                    申 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盛泰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