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
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向关联方收购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
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符合市场定
价原则,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资产收购聘用评估机构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具备完成本次评估工
作的资质和能力。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均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以此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
核心员工创造更大价值,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
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
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本
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资
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独立董事: 寿春燕 潘思明 张菁
二零二三年九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