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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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二 〇 二三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河池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广西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或监
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
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具体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
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公司可以在与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增加董事、监事候选
人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
计划等事项,加强董事、监事候选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以便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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