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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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2022-049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
公司关联法人
  ?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 5,000 万元人
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19,150 万元人民币。
   ?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 2022 年度担保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 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
情分别请见 2022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中 国 证 券 报》和《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
司提供 2022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14,150 万元。详情请见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中 国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
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7)。
公司宁波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 10%
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分别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分别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和 4,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 2022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
权。
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
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
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
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
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
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额度内及担保期限内的每一笔债务,本保证人担
保的金额对应单笔债务的10%,单笔债务剩余的40%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
公司、46%由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合同》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
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2)前述主
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
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经济技术开
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债权人与债务人原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由本合
同继续履行10%的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
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61,160 万元,
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5,750 万元,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1.40%、33.73%;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000 万元人
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15%;公司及子公司对参
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9,150 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11%。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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