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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50ETF: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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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013 号)进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
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A、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在沪深市场中排名前
   B、非 ST、*ST 证券。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
   A、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
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
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B、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
   (2)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
单个板块权重占比不超过 8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 2%以内。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
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
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
险包括:
   (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科创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股价大
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
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
度的风险、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等;
                        (2)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风险。包括
无法盈利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企业退市风险、红筹企业
的投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3)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
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等;(4)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
市风险等;
    (5)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
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
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本基金场内简称、基金募集成立章节更新截止日为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行为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率差额之基准日
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
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
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
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
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
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
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
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
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
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曾任邵
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
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
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
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
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
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
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
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
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
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
政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
党群工作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
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
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
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
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
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
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
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
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
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
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
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
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
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
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数据平台
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
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
运营部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
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
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
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理(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任职)。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
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
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8 月
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
   伍臣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支持专员、指数研究员、易方达
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
(范冰)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
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
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
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
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
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
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
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
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
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
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
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1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构、发售协调人
 详见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李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3 号)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双
创 50ETF,基金代码:159781)。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
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
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
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
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
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
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他对价;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
市组合证券 T 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
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 T 日日终完成登记和
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
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
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
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
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
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其中对于深市成
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
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现
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
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使用
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
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也分别称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
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
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
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
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
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
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
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
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
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
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 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股        申购现    赎回现
                现金
证券代   证券简   份        金替代    金替代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替代
码      称    数        保证金    保证金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标志
            量        率      率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
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
                           (8)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可
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
  (三)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
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
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
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
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
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作
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
        (7)、
           (11)、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
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财产中列支;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
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
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创业
板股票,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
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
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
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
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
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
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科创板企业带来的
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对科创板市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易
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
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
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
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
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
容,了解并接受本基金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
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可能使本基金标的指
数波动较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
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A、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
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B、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
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C、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知
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
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
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E、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
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F、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
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G、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
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
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H、科创板股票在涨跌幅限制,做市商机制,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
度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若监管部门推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长期投
资者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作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参与投资,并需遵循长
期投资者相关要求及限制,届时科创板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更大影响。
  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时间较短,其效果仍待市场检验,且后续可能
根据国情、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对相关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将可能面临因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规则的调整变化等原因导致基
金净值下跌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2)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
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
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业板上市公司可
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
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
分配等情形。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对创业板市场(包括创业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
易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且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创业板股票股价存在波动较大的
风险。
  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
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
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
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
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
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
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将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
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
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
的风险。
  (1)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代表过
往完整的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2)标的指数回报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
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
代”,在申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
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
理人也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
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9)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
获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
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
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
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
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
验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
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
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
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
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
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
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
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
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
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
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计算;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
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 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
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
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注册的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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