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6日新大正(0029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2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当事人系1998年12月10日依法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1-1#。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准从事电梯安装(含修理)等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当事人是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正升·时代港湾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 2026年2月1日,当事人商住物业事业部与当事人电梯维保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6年2月1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当事人电梯维保部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正升·时代港湾小区****为F8N71875的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急性服务,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半月、季度、半年、年维保等,维护保养费用为350元/台/月,合计服务费用为147000元。? ? 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正升·时代港湾小区的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小区12栋发现产品编号为F8N71875的电梯正在运行,随即现场调取监控查看该电梯最近一次的维保情况,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肖某在2026年4月8日进行对上述电梯进行季度维保时,未对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及轿厢平层准确度等项目进行检查,全程进出电梯轿厢时长不足5分钟,且未携带任何维保工具。同时维保人员肖某在当日的《维保记录》中对上述维保项目对应的维保结果打“√”,表示该项目已经过维保,能够正常工作。? ? 另查明,当事人维保人员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因电梯维保费包含半月、季度、半年、年维保等费用,以及500元以下的零部件更换和急修服务费用,每项费用未单独列明,故单次季度维保费用无法计算,即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重新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并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6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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