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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胡如昌、杨锡光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违规行为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5-12-23 1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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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2月22日运达科技公开信息显示,胡如昌、杨锡光、石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一是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具体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二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计划了解、评价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2020年收入、预计负债、函证等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如未就子公司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二是未汇总评价超过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错误。三是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回函不符事项。2022年部分子公司商誉减值、固定资产减值等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商誉计算存在错误,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参数复核不到位等。二是未就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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