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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袁朝兴、郭益浩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违规行为被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5-12-18 1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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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2月17日五洲交通公开信息显示,袁朝兴、郭益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对部分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情况、会计政策记录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活动,对存货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未取得盘点人员和监盘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检查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部分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分析程序不到位。对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三是函证程序不到位。对个别重要客户函证未取得可靠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项目复核方面审计报告出具前,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完善部分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日期。二是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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