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3月18日退市泽达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栗皓、王华鹏、纪勇健、刘鹏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一是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某股东通过梅某、杨某合计持有泽达易盛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二是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12月,康达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约定其为泽达易盛提供关于申请股票在境内A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签字律师。2019年6月4日,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九)。三是相关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记载“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意见书》记载“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合同资料,核对了合同原件,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员,从中确认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记载“发行人收购浙江金淳前,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浙江金淳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收购完成后,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代持情况”。上述法律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一是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二是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康达所获取的泽达易盛技术开发合同中,部分涉及虚假项目。其中,有42份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对于该项明显异常,康达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三是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康达所2019年3月9日对梅某的访谈笔录显示,梅某先前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康达所获取的梅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流水底稿显示,梅某转账时间为访谈之后。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对此,康达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其后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并要求就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康达所仍然未对相关股权转让的时机、资金来源及调动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就得出“不存在代持情况”的结论。四是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律师工作底稿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康达所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9日对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三家客户以视频形式进行了补充访谈。该三份访谈笔录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无法证明康达所对访谈保持控制并按照访谈程序一一开展了询问,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康达所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对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四个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访谈笔录中,对“问题6:双方是否会定期进行对账核实交易额通常对账结果如何,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单据齐全”遗留空白。访谈记录内容不完整,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
处罚决定如下:
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栗皓、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予以公开谴责。鉴于证监会已对栗皓相关违法行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所不再另行对栗皓作出暂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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