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7件沪农商行(601825)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62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38,195.99元; 二、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4,240.96元、逾期罚息20,205.38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2,436.95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林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6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7,894.54元; 二、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14,242.04元、逾期罚息41,223.44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7,89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陆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64号之一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7,894.54元; 二、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14,242.04元、逾期罚息41,223.44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7,89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陆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69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7,060.24元; 二、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5,028.66元、逾期罚息23,295.97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52,088.90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阮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69号之一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7,060.24元; 二、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5,028.66元、逾期罚息23,295.97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52,088.90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阮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71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574.50元、逾期罚息12,141.46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8.57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72%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孙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171号之一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止的利息574.50元、逾期罚息12,141.46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8.57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72%计付)。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孙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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