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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佘丽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5-01-14 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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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月13日ST永悦公开信息显示,佘丽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邓伟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ST永悦2022年与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你们在对该业务进行检查时,关注到ST永悦全额预付设备款但南京协胜于12月份退回部分款项、南京协胜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等异常情况。对此,你们执行了函证、询问管理层等程序,但未充分评估大额预付款的业务实质、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工作中将预付南京协胜的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但未对大额预付款期后长期未到货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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