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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12-10 1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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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宝泰隆公开信息显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强、名誉董事长焦云、总裁秦怀、副总裁常万昌、副总裁刘欣、李清涛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2022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2022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较2021年仅以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作为资产组的情况发生变更,但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但公司迟至2023年8月15日才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披露。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2023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2023年年报中第

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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