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监管公告 - 正文

慧辰股份:赵育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11-05 01:00: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之星消息,11月4日慧辰股份公开信息显示,赵育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孟岩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二是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慧辰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