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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2-02 19: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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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2月2日康隆达公开信息显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海、张间芳、陈卫丽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于2019年5月26日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上述《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就备忘录中相关安排与内容予以披露。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公司重大风险张间芳于2021年5月6日正式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其业务实质为受托加工,于2022年4月30日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59%。上述两项合计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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