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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泽达:董事刘雪松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3-09-20 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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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退市泽达公开信息显示,董事刘雪松、雷志锋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雪松、雷志锋)》(〔2023〕4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刘雪松)》(〔2023〕20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19年6月13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5轮审核问询,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1.《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公司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经查,2017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2.《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公司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二)公司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1.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公司、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元投向公司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21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2)虚增在建工程。2021年,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处罚决定如下: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雪松,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雪松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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