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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

来源:证星银保监公告追踪 2023-01-10 1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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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主要负责人:刘晓宏)及相关责任人黄捷、林云辉、陈闽峰、卓熙斌、黄耿森、卢秀武,因1.永泰联社下辖的北门分社办理贷款业务不审慎 ;2永泰联社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不审慎;3.违规办理本社股权质押贷款;4.后续监督检查不到位;5.风险处置工作、员工问责工作不到位;6.2019年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不到位,依据1.《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2.《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计处以280万元罚款;对黄捷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对林云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对陈闽峰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卓熙斌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黄耿森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卢秀武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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