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600905)答投资者问
公司在回复中称长电参股系‘发挥协同优势’。请明确: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框架下,判断一项业务安排是‘协同’还是‘竞争’的法律或监管依据是什么?若33%参股同一资产、面向同一市场、分取同一利润被认定为‘协同’,那控股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同业’边界在哪里?就在这1%里?按你们的逻辑:控股才竞争、参股是协同,那是不是只要不超过33.99%,无论多大规模、多大利润分流,都永远不算同业竞争?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三峡能源和长江电力等在内蒙古库布齐沙漠、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等区域合资开发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外送大基地,是基于发挥各方技术、人才等专业能力和协同优势,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合作安排,旨在共同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开发,开拓新能源投资开发机遇。作为投资主体的三峡陆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三峡巴州若羌能源有限公司均为三峡能源控股子公司,三峡能源与长江电力等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存在同业竞争。您前期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已经回复,若您还有相关疑问,可以拨打投资者热线(010-57680278),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
来源:e互动 答复时间:2026/6/15 14:33:00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证券之星从公开信息中摘录,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证券之星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