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26个月,光大证券(601788.SH)“乌龙指”事件的余音仍在回荡。
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合计296124元。
10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光大证券提出上诉的最晚时限为10月14日,而尚未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的潜在投资者面临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
这意味着,如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且二审法院再次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本案将成为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胜诉获赔的案例。
光大四道防线皆破
由于案情较为特殊,光大策略投资部的内部规定可否免除过错、原告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具体经济损失认定,是持续一年多审理中的三大难点。
此外,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亦对案件审理进程产生了微妙影响:法院认为杨剑波一案与该案存在一定关联,在作出判决前需等待参考杨剑波案件的诉讼结果。
以上“四道防线”,特别是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构成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重重障碍。
2014年底,杨剑波一案一审被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月,二审杨剑波上诉请求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自此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审理进程开始加速。
上海市二中院亦在判决书中表示,该院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杨剑波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定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在此前的证据交换及庭审中,光大方面曾着重提出证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并认为光大是根据既定规则进行对冲交易,主张无过错。
对于光大策略投资部的内部规定可否免除过错,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书中阐明“任何公司的内部规定均不能违反国家的规定……对冲交易策略本身并不违法……但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本案中因巨量错单交易进而产生内幕消息的前提下,因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此时公司就具有更高的义务来确保自己行为合法,而不仅仅是考虑公司内部的规定。以存在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主张其无过错,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对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方面做出明确具体规定,上海二中院根据同样涉及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认定。
“在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行为,而且投资者买卖的是与内幕消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产品或期货合约,最终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上海二中院认为。
对于原告具体经济损失认定,光大方面曾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方所打印的股票、期货交割单存在“不完整”的瑕疵。
而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上海市二中院在本次判决中对股指期货品种的计算方式摈除了“一一对应式”需要历史交易记录认定的方法,而采用了较为简便的计算原则进行认定,并对原告交易的税费损失索赔不予支持。
或成首例
内幕交易赔偿胜诉案
本案代理律师之一许峰介绍称,此次开庭的案件共计61个,主要由四位律师代理,9月30日判决的案子中,每个代理律师均有两个案子获得判决,所以该日共计判决8个案子。
此次判决涉及了股指期货、ETF基金、股票等投资品种。
其代理的两例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两案获得100%胜诉判决,分别获赔金额为200980元及25450元。许峰认为此次判决在证券民事赔偿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许峰认为,提起索赔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本案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认为,这是全国首例股民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属于一种进步,对未来的同类型案件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