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针对存量场外配资的清整仍未完成,而与之相关的争议也远未消散。
由于各家券商对违规配资账户认定标准理解的不统一,各家所采取的清理措施也不尽相同。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曾在9月11日的一份监管答疑中,对六项配资清理过程中的争议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根据监管层的认定,伞形信托下的实名子账户、由伞形信托改为单一结构化信托、信托公司不同意清理发函的以及单一结构化信托将下单权移交至外部投资顾问的四类产品,均因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而成为潜在被清理对象。
标准明晰化后,相关的争议却远未消散。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前述标准明细后,券商对存量伞形信托账户的清理节奏进一步提高。而另一方面,亦有部分信托公司声明表示其相关操作并不违规,而机构间对配资违规清理的执行分歧也仍未化解。
1800亿最后清障提速
监管层针对包括伞形信托等涉嫌存在场外配资活动的账户清整工作,正在出现进一步升级。
9月14日,北京、广州等地多名券商营业部人士和配资客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馈,本周内监管层与证券公司对配资清理的节奏出现了提速。
“这周速度明显加快了,清理的压力也比较大。”北京国资旗下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经理表示,“之前我们在和几家信托公司商量这个账户最后怎么清,但时间表上的清查任务也比较急迫。”
“之前为了以防万一,我有好几个伞形账户,现在还能正在交易的只剩下一个了。”北京地区持有多家伞形交易账户的配资客户林费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监管原则上要求这个月底完成清理,但券商往往要打提前量,而且这个月底有节日放假因素,所以真正留给券商的时间非常有限。”华北一家一线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表示,“前期和信托方面更多的是沟通,在沟通并未能够大面积拆除违规账户的情况下,伞形信托可能将进入密集的清理周期。”
值得一提的是,自监管层通知券商对存量伞形账户进行彻底清除已有时日,但仍有相当规模的存量伞形账户持仓仍属于待处理状态。
据证监会9月14日披露,截至9月11日,完成清理的资金账户达3255个,占全部涉嫌场外配资账户总数的60.855%,而同时仍有2094个账户尚未清理,其持仓市值合计约1876.27亿元。
证监会同时指出,在已清理账户中,有76.28%采取取消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权限并改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清理,仅6.33%采取销户方式清理。
“销户一般是信托不配合的情况,券商才会采取的极端清理方式。”前述营业部经理表示,“取消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则主要是变更为客户自备客户端,或者利用官方客户端,但对于配资盘来说,交易会有很大障碍。”
而据其介绍,在采取非销户操作过程中,大部分配资仓亦将被清理出局。
“没有了系统的自动追保和自动平仓,信托和配资公司方面也是不能接受的,这种情况要么变更为单一结构化同时进行人工盯盘,要么就选择清盘,”前述营业部经理表示,“如果客户不多的情况下,更多信托可能会选择后者。”
答疑6项配资清理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配资清理过程中,由于理解的多样化,也造成不同券商间对待同一类配资账户的标准存在分别。
例如针对已嫁接外部信息系统接入但表现形式不同的单一结构化信托,究竟是否属于违规产品,而配资账户中的停牌持仓又将如何处置,成为了部分券商清理违规账户中的疑惑。
“我们之前的标准是满足合格投资人标准,比如购买份额在100万或300万以上的配资客户,不算作清理的范围,因为我们对他们的信息是掌握的,并且可以提供给券商,并不违反实名制和适当性管理要求。”前述营业部负责人指出,“但有的券商则认为,只有在中证登那完成实名登记才算合规,所以每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不过,监管层日前对于相关清理细节中的认定标准,已作出更加细化的解释和答疑。9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机构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于日前通过内部文件对于配资清整相关的6项争议进行了答疑。
根据前述答疑,“伞形信托下的实名子账户”、“伞形信托改造而来的单一结构化信托”、“以合法备案或发函走法律程序清理的”以及部分“单一结构化信托将下单权移交至外部投资顾问的情况”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而成为潜在被清理对象。
“无论信托公司、一般机构、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均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予以清理整顿。”证监会机构部在前述文件中表示,“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主动、及时清理整顿。”
此外,针对单一结构化信托将账户租借给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的情况,亦被前述文件列为违规。这也意味着,多年以来通过租借信托牌照而发行的阳光私募行业,也将受到此次违规账户清整冲击。
“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和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证监会机构部指出,“对信托产品聘请投资顾问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
而针对配资清理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前述文件亦作出回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个别客户依据《合同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此外,在涉及违规账户内存在停牌股,以及信托公司合规账户与违规账户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统的情况,监管层也作出相应解释。
“清理中,如涉及停牌股票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限制其新增资金或买入其他股票,并在停牌股票复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予以清理”,前述文件指出,“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统或线路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予以标识和控制,限制应予清理的信托(资管)产品。”
部分信托抗辩合规性
值得一提的是,继中融等信托公司与华泰等开户经纪商致发沟通函后,亦有部分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出具了释名函,表示其旗下信托产品合法合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了一份云南国际信托日前发布的《关于券商限时清理我司存续信托产品的释明函》,表示其在第三方系统接入、违规分仓交易和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问题上并未存在违规。
其中,云南信托提到其所采用的是“恒生基金投资管理O3.2系统”与“云恒投资管理系统”,该系统属于《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被禁止的排除行为,此外委托人并未在该系统中具有投资指令下达权限,其仅具有投资建议权,因此并不属于违规分仓交易行为。
与此同时,云南信托以其产品“汇通-汇赢通”产品举例,表示其汇通端是集合资金信托,而每一个汇赢通产品有且只有一个对应的证券账户,而该证券类信托产品均以该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同时账户操作权限并未外移,也不存在旗下虚设子账户、分账户等违规行为。
但有券商人士认为,部分信托所采取集合信托嵌套单一结构化信托的模式,在此次清整中仍属于规范对象。
“伞形遭到清理后,一些信托公司的方法是用集合信托募集然资金,然后这笔资金做劣后,再设立单一结构化信托,因为单一结构化信托是不在清理范围的,而券商方面又没法穿透。但按现在的清理标准,这类信托账户可能也要受到清理和限制。”前述营业部经理指出。
此外,机构间还存在的一项争议是,购买伞形信托份额的配资客户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交易下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善意第三人’被认定,那么配资客户遭遇的交易中断就有可能获得相应赔偿,但估计很难认定。”重庆地区一位法务出身的信托经理莫凡(化名)坦言,“因为信托在合同方面会约定好,在产品成立前,客户要承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并且违约遵循不可抗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