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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草案:中央金融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稳定性基金的管理使用

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认购存款保险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央金融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稳定性基金的管理使用。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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