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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与健康护理行业信息点评: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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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从海通国际《医药与健康护理行业信息点评: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事件:1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通知》从协议合作内容、安全、机制、模式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二是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并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三是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四是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等基础上,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我们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通过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有望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风险提示。医保控费加剧风险,估值波动风险,新品研发失败风险,新品放量不达预期,新竞争对手进入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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