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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行业点评: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分类强调电网公平接入

来源:国都证券 作者:韩保倩 2024-11-08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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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从国都证券《电气设备行业点评: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分类强调电网公平接入》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核心观点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变动如下:
1、分布式光伏划分4类项目管理:
1)户用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光伏和非自然人自用光伏,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方式。自然人户用光伏:利用自由住宅投资建设,自然人投资,公共连接点电压≤380v。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非自然人投资,公共连接点电压≤10kv,总装机容量≤6MW。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均由企业投资。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10kv(20kv),总装机容量≤6MW。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kv、总装机容量≤20MW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kv(66kv)、总装机容量≤50MW。上网模式只可以全部自用,不允许上网。
同时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2、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电价政策及市场化比例下放地方、由地方政策决定。
3、存量非自然人户用,可以不做备案变更:非自然人投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主体变更。
其他规定还包括承担费用分摊,项目要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备案变更管理(谁投资谁备案),按季度公布可接入容量等。
我们对比201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以及2017年修订版中特意新增“全额上网”并网模式的举措;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分布式光伏细分为四类,明确投资主体、场地要求和公共接入点电压等级、总装机容量等指标,尤其是大型工商业光伏不允许上网,必须全部自发自用,着力解决电网消纳压力。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此规定相对利好,减轻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经济压力,提高经济性。
同时,征求办法强调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接入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保障分布式项目积极推进。同时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电价及市场化比例由地方政策决定,类似地面电站。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将各地因地制宜,从可行性上切实积极发展分布式。
风险提示:需求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贸易摩擦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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