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海通国际《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点评: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释放积极鼓励信号》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事件: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要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进行规范。为落实该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国家数据局研究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2日对外发布。
政策规则迅速落地,释放积极鼓励信号。在10月10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透露,国家数据局已起草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两个配套政策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国家数据局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文件,近期将出台,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规则体系。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便陆续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两份国家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伴随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顶层设计文件推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政策规则迅速落地,是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进行积极探索的鼓励信号,有望加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质性推进。
运营机构应以招标等方式确定,运营期限不超过5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提出运营机构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数据运营或以分业经营形式开展。《规范》提出运营机构可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我们认为,《规范》禁止运营机构参与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的再开发,或有意使公共数据运营或以分业经营形式开展,能够避免运营机构与其他数据再开发机构的利益冲突,有效发挥再开发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强调数据安全管理,保证数据“可用不可见”。《规范》提出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并且应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防控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加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质性推进,数据要素产业链及相关公司有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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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政策落地不及预期,行业应用不及预期,技术发展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