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招商银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点评:“跨境理财通”迈入2.0,试点机构机会与挑战并存》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近期,监管发布了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月26日正式实施,本次细则的修订优化了业务制度,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标志着“跨境理财通”迈入2.0阶段。对此点评如下:
一、跨境理财通是什么
“跨境理财通”业务于2021年9月首次推出,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含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江门、中山、惠州、肇庆)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细则在1.0阶段首次允许零售投资者直接跨境开设投资账户,提供一条正式渠道投资跨境市场的投资产品。
二、跨境理财通2.0较1.0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资金需求端。政策降低内地个人投资者的参与门槛,并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细则新增了“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可选条件,更多人可以参与。另外,个人投资者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
二是产品供应端。拓宽业务试点范围。试点机构在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同时将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产品范围,公募基金风险等级提高,由“R1至R3”扩大为“R1至R4”风险等级(不含商品期货基金),可投资产品的范围更大,例如风险和波动更高的权益型产品。
三是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1.0阶段限定不可直接向相关零售客户进行宣传,2.0有所放宽。例如,港澳销售机构可以受邀派员出席内地合作伙伴银行在内地为内地公众举办的简介会和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