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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Ⅱ行业点评报告:《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扩产品,优条款,激发税优健康险供需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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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从东吴证券《保险Ⅱ行业点评报告:《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扩产品,优条款,激发税优健康险供需积极性》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投资要点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扩大税优健康险险种范围等内容进行规范。
原税优健康险叫好不叫座的原因分析。 税优健康险于 2015 年 5 月开始试点, 2017 年 7 月推广至全国,但销售实务中,保费贡献并未充分达成此前税优政策期待的成效,主要原因总结为: 1)产品较单一、多元性不强,投保人关注度不足; 2) A/B/C 三款示范条款开发专属产品及形态限定了险企开发积极性; 3)税优额度不足,吸引力有待提升。
新规变化主要分析 1: 产品适用范围扩大。 此前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补偿自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尤其是个人账户的设定限制了纳税人参与积极性。《通知》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增加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产品形态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有望提升客户购买积极性。
新规变化主要分析 2:产品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自由度和合理利润空间,《通知》 有望提升险企参与税优健康险的积极性。《通知》优化原税优健康险多处规范: 1.删除“微利经营原则”; 2.优化“保证续保”的限定要求,改为“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 3 年”;3.删除“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 80%, 低于 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优化调整为对“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 80%”和“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 65%”的产品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5.删除“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4.删除“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新规变化主要分析 3:过去税优健康险通过团险渠道销售,难以激活个人购买意愿。 新规强调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我们认为, 2022 年末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和缴费的成功经验,有望提升纳税人对税优健康险的关注度和理解力。同时投保者可以在税优额度内为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非纳税人群也可享受投保者的额度。值得注意的是,相比税延养老险,税优健康险聚焦以保障为主,无需递延领取补税,程序上或将可以直接抵扣。
新规变化主要分析 4:额度未发生变化,考验公司产品组合与销售能力。《通知》答记者问维持税优健康险额度,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 2400 元/年( 200 元/月)。为用足用好税优政策,我们预计,新规实施后,考验公司产品组合设计能力与队伍综合销售能力,未来保险公司在合规前提下通过产品组合的方式,可以满足客户全方位保障+储蓄的综合需求,提升客户保障深度。
投资建议: 《通知》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发布的首个涉及人身险公司业务领域的政策红包, 整体上放宽了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形态, 给予商业保险机构更大的产品设计空间和更多的自由裁决权,有望提升险企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信号意义极强。 下一步需要关注税优额度的有效提升和产品端创新表现。推荐: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关注中国财险。
风险提示: 税优健康险实际销售数据低于预期,税优额度提升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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