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22年 12月 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对项目申报条件、投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项目申报条件主要涉及新增负荷用电规模、储能规模、新能源利用率、接入方案、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方面。一是新增负荷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二是负荷年用电量 5亿千瓦时以上。三是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 15%(4小时)。四是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 50公里。五是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六是一体化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七是新能源项目、接入线路等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八是申报主体应出具自行承担弃风弃光的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厂调峰空间,配置新能源后,其与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需通过整年生产运行模拟仿真确定新能源规模;二是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本次细则明确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三是为实现可再生能源就地替代,本次细则明确要求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 50公里;
四是针对自备电厂调节能力,提出了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 6小时以上的技术要求;五是运行管理方面,要求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示范项目的新能源规模配置方面和电化学储能配置方面做出规定。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分为离网型和并网型,离网型项目就是完全自发自用,与大电网物理隔离,这类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优先支持。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电网,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 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各盟市规划项目时要考虑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超配的 20%新能源可以上网,相当于自治区给予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保安用电除外)。同时细则提出示范项目需按照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时长不低于 4小时配置电储能。为了发挥储氢的调节能力,鼓励建设储氢设施,提出储氢设施容量大于 4小时的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投资建议:具有量利齐升、新电池片技术叠加优势的一体化组件企业:晶科能源、隆基股份、晶澳科技、天合光能;2)盈利确定性高,长单锁定情况良好的硅料环节:通威股份、大全能源等;3)自身效率或具有量增逻辑的硅片企业:TCL 中环、双良节能;4)受益于总量提升的逆变器龙头企业:锦浪科技、德业股份;5)盈利能力明显提高的电池片环节:爱旭股份、钧达股份等;6)产业链价格下降盈利能力有望修复的辅材环节:福斯特、海优新材、明冠新材等;7)集中式电站放量,有望收益的大储环节:阳光电源、上能电气等。
风险提示:行业政策变化风险;终端需求不足风险;产业链价格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