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为部分配套文件, 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考核导向、产品范围、代销机构、费率等方面进行规范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暂行规定》作为《意见》配套文件的一部分,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长效考核导向,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暂行规定》引导各方基金参与机构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引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养老目标基金优先纳入,未来产品范围逐步扩大 产品纳入机制方面,按照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方式实施。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 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依据wind 数据统计,2021Q2-2022Q1基金资产增值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共82只(A、C 份额合并测算),合计规模702.96亿元。其中,养老目标日期基金38只,资产规模138.22亿元;养老目标风险基金44只,资产规模564.74亿元。
39家代销机构符合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规定,券商15家 销售机构参与设置一定门槛。基金销售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需要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 50亿元的条件。依据基金业协会披露数据测算,2021Q2-2022Q1偏股型基金销售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机构共39家,其中证券公司15家,银行18家,基金销售公司6家。
费率优惠,提高购买积极性《暂行规定》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费率优惠,有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投资者参与积极性,获客引流,扩大个人养老金基金规模。
投资建议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落地,配套文件加速落地,为个人养老金发展提供机遇。公募基金作为重要投资品种,有助于丰富养老产品供给,推动养老基金规模增长。头部公募机构将显著受益,看好深度布局公募业务的券商以及代销业务优势机构。
风险提示 政策推进不及预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