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范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且只针对理财子。《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销售管理办法》只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非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受该文件约束。后续看,银行理财产品将主要以理财子公司产品形态存在,理财子公司将是理财产品提供的主力。
自2019年6月首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至今,已有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发布预案的30余家银行中,绝大多数已开业或获批筹建。当前银行理财子仍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截至2020年12月23日,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发行理财产品4162只(含母行迁徙产品),理财子公司存续产品数量占全市场理财产品比重仅10%左右。但长期看,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已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存续理财规模(含母行资管部和理财子公司)占全市场的8成左右,后续银行理财将主要以理财子公司产品形态存在。
代销机构限定有助于理财子平稳起步,后续理财销售渠道具有拓展空间。根据《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共有两类销售机构,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对于第二类机构,现阶段《销售管理办法》仅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这就意味着,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互联网平台等暂时将不具有销售资格,市场对此也较为关注。我们认为,对代销机构进行严格限定,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平稳起步,后续随着理财整改推进及投资者教育深化,代销渠道具有进一步拓展空间,短期约束有助于银行理财子行稳致远。结合监管政策思路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实际运行情况来看:
一是从理财子起步角度,现有销售机构设定延续了过往银行理财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树立银行理财子声誉;
二是从投资者角度,银行理财逐步打破刚兑背景下,难免会出现净值波动加剧甚至破净情况。今年5月份以来因债市调整等因素,部分银行定开型产品破净就曾引发一些投资者的非理性反应,反映出投资者对银行理财波动的心理预期不足,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基于此,需要大力借助银行渠道,以银行理财经理针对性服务、银行消保处有效介入等措施,逐渐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其逐渐接受理财的变化,而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大力促进AUM提升,以类似简单产品销售的方式使投资者接受产品,甚至可能对银行理财子产生不必要的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