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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修订专题评析:IFRS17中国版重磅推出,推动险企产品结构优化和业务价值提升

来源:长城证券 作者:刘文强 2020-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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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12月 24日,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 IFRS17,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 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6年 1月 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要点 2:调整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压实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新准则”强化“权责发生制”特点,将原险企保险业务确认收入的时点由缴费期扩展到了保险期,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按照保险履约进度逐期确认保费收入。此外,针对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这一点,“新准则”提出“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预期寿险业务将受到保费收入缩水的冲击,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储蓄型保险业务上(如年金险、分红险等),这类保险业务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实际负担的是“投资”角色,保险公司并未对这一部分收入提供寿险服务。“新准则”对于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有助于压实险企的经营绩效,挤出收入“水分”,让险企真正体现出自身的运营能力和业务价值,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保费收入规模的短视行为,促进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化发展。

要点 3: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单独列示,引导险企注重业务价值提升本次“新准则”在财务报表列报上做了相应的优化。其中的一大亮点是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自身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区分不同因素变化对保险主体经营的影响,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另外,针对“黑匣子”准备金,本次“新准则”将其分拆到了多项损益类科目当中,这更清晰地展现了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提高了保险利润透明度,方便报表使用者分析不同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质量的差异。寿险行业的经营特征和价值构成得到了有效的展现,但同时新损益表对于精算要求的提升也带来了较大的适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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