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的历史沿革。2009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债,只能通过国债转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债。2009年-2015年,地方政府举债制度逐渐完善,经历了财政部代发代还、试点自发代还、试点自发自还制度变革后,确定了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的制度。
地方政府债的种类划分。按资金来源划分,地方债可分为一般债与专项债,一般债还款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纳入政府赤字管理,专项债还款来源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按资金用途划分,地方债可分为新增债、置换债与再融资债,新增债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的部分,再融资债与置换债均为借新还旧,区别是再融资债偿还的是以债券形式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债偿还的是2014年以前未到期的非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地方债发行与成交。1)限额管理:一般债与专项债均为限额管理,新增一般债额度对应地方财政赤字,新增专项债额度由地方政府上报项目,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统一安排。2)一级市场发行托管: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商在发行地方债后可自由选择托管在中债登、中证登,定向承销的地方债只能托管在中债登。3)二级市场流通交易:地方债若托管在中债登,则可在银行间市场和银行间柜台市场进行交易,若托管在中证登,则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地方债免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地方债发行不及预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