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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专题报告:三类股东问题明确利于新三板发展

来源:东北证券 作者:付立春 2018-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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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审核政策进一步明确。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具体监管政策如下:

(1)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4)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点评:“三类股东”明确答复利于拟IPO公司战略发展。

“三类股东”是一个历史问题。客观而言,“三类股东”在新三板市场上曾经被鼓励过,现在已经成为这些企业跨市场进行升级的障碍,必须有一个统一、可实施的解决方案。证监会2018年1月12日发布会问答对于三类股东IPO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这个问题的明确本身就是重大的进展。这让现在排队申报的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新三板企业,有了明确的答案。这就让有IPO想法的企业能够判断定增或者交易各投资者选择决策得以充分的准备。总体而言有利于A股IPO的审慎风控,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规则主要可归纳为:首先第一大股东不能为三类股东;强调非常重要的穿透原则,防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其他就是对“三类股东”本身的规范性要求,基金的存续期和发行锁定期的匹配等。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综合比较考虑其他相关条件,如三类股东占比等。

整体上来看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支持了企业吸引正规的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等机构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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