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新版LPR第二次报价出炉:1年期LPR为4.20%,上次为4.25%,下降5个基点;5年期以上品种报4.85%,上次为4.85%,保持不变。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1)1年期贷款利率在LPR改革之后成本下降明显。央行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4日以来分别维持在4.35%、4.90%,本次报价之后1年期LPR较1年期贷款利差优惠15个基点,而5年期LPR比5年期贷款利差仅优惠5个基点。期限上1年期贷款在LPR机制改革之后成本下降显著。央行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短期贷款余额占比大约30%,而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大约63%,1年期优惠明显而5年期保持不变,一方面体现了央行渐进式为实体经济降成本,但与此同时央行也考虑到了中国银行体系的自身特点,渐进式为银行降低债务负担而不至于较大压缩银行体系的息差,保证银行推行LPR改革的同时也兼顾银行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5年期本次未作调整,体现了房地产市场严格执行“住房不炒”的理念。
(2)LPR 改革市场化贷款利率机制建设,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疏通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未来渐进式调整LPR仍是趋势。中国的社会融资体系依然是依靠占社融大约70%的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贷款利率传导不畅阻碍了货币政策向实际融资成本的传导。LPR的改革的目的主要在于“两轨合一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未来LPR报价仍将渐进式调整。
(4)随着LPR报价形成机制改革落地,推动各银行机构运用LPR是当务之急。LPR改革之外结构性工具应当联动配合。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贷款利息成本既与MLF、LPR这类价格变量有关,还与参考LPR定价的贷款数量有关。因此相对于价格因素,更重要的是推动各银行机构抓紧运用LPR。地方中小银行,尤其是农村商业银行、农信合作组织等金融机构在LPR改革之后影响有限。国常会强调“货币信贷政策工具要联动配合”。因此除了LPR改革引导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针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和定向降息,以及针对小微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工具仍有必要。
LPR第二次报价小幅下调对债市影响不显著。预计年内10年期国债在3%的压力位将有所僵持,波动较小,幅度不超过上下10%。维持利率债年内震荡偏强的观点不变。
风险提示:美国货币政策超预期;中国银行利率大幅波动。